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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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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后悔权制度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有效弥补传统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保证,符合国际保护消费者运动的潮流

(一)后悔权的实施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在目前的情况下,消费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而卖家却往往因为商品在自己手中,对商品情况最心知肚明而占有“卖家优势”,这样,在市场竞争并不非常充分的前提下,往往会形成商品信息不完整、价格信号出错的情况。尤其是一些新兴交易,如邮购、网上销售、电视购物等领域,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无法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商品的真实性能、品质,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选择权。而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设定一个冷静期,给大家一个仔细考虑的时间,这样就会有利于纠正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源错配现象,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后悔权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

赋予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一些不诚信的商家就会面临退货、换货的风险。为避免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商家就会尽力维护自己的品牌, 使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过硬,且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只有这样才不至于面临退货风险。由此可见,后悔权的设立是对商家的一种鞭策,有利于繁荣市场经济。

(三)后悔权在保险实践领域的成功实施。

在我国,国务院已经于2005年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条件地享有后悔权。寿险产品销售中,也会给予被保险人十天的考虑时间,让其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一旦消费者决定不购买,可从保险公司获得全额退款,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保监会的规章中确是赫然在列的。在消费领域,对消费合同设立后悔权制度,我们完全可以参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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