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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商家疑有欺诈行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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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消费者是“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社会成员”,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把消费者定义为“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咨询:购房商家疑有欺诈行为怎么办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在六安市义乌市场银石公寓下了五万元定金,定了其中的一套房,现在还没付首付,当时看宣传说是住宅,我买房也是为了居住,现在却发现是商住房,产权只有40年,而且有诸多不便,与我的购买意愿不符,我觉得商家有欺骗的行为,应该对我提供商品真实的情况。现在我想拿回定金,他们说我已经签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定金不给退,请问,这合法吗我该怎样才能拿回定金

律师回答:

你必须搜集证据证明商家的欺诈行为,才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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