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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饭店的经营者因服务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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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旅馆、饭店的经营者因服务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里主要指的是旅馆、饭店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其主要包括:

( 1 )坚持服务标准,防止出现房客和进入旅馆、饭店人员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例如,应及时更换房客使用的床单、被罩、枕套、洗漱用具等,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消毒,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危害房客的人身健康。

( 2 )建立、健全警示、说明、劝告、协助制度,认真履行警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如地板因擦洗有水较滑,就应当明确警示:“地面潮湿,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标志。如正在维护、修理某个设施,可能影响房客或进入旅馆、饭店人的安全,或带来不便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摆放“正在维修,请注意安全”字样的警示标牌。若在局部地区出现险情,则更应当组织、安排专门人员提醒、劝阻进入旅馆、饭店的人员靠近或者接近危险区域。对于因在建筑或维修过程中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危险,旅馆、饭店要积极组织救助、疏散人员,以免进入旅馆、饭店的人员受到人身损害。

( 3 )加强管理,提供安全的消费、活动场所。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旅馆、饭店对住店客人财产的责任。在旅馆、饭店中如今再出现像京剧《乌盆记》中所讲述的那种杀人越货的路边黑店的情况可能不多了,但是由于疏于管理而造成房客财产损失的现象,却还是屡见不鲜的。对于此问题,外国民事立法几乎做出了没有很大差别的规定,例如:

《德国民法典》第 701 条第 1 款规定:“以供外人住宿为营业的旅店主应赔偿外人在该业务的经营中带入的物品丢失、毁损或者损害而造成的损害”。

《意大利民法典》第 1783 条规定:“旅店主对旅客带入旅店的物的任何毁损、破坏或被盗都要承担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 1963 条规定:如入住旅馆和饭店的旅客带入旅馆、饭店内的“物品被偷盗或者有损失,无论是由旅馆或饭店的佣人或职员所为还是由出入旅馆或饭店的其他人所为,旅馆或饭店经营人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所谓客人“带入饭店的物品”,不仅是指客人在住店期间存放在饭店内的物品,包括存放在客房内的物品与直接寄存在饭店保险柜内的物品,而且也指饭店经营者及其具体责任人在客人住店期间于饭店的附属设施内以及饭店外面加以保管的物品,包括饭店的购物、娱乐、健身、商务活动场所,私家车停车场以及受饭店控制与管理的其他场所。面对这种责任,不仅要求饭店经营者严格饭店的管理规章,加强保安措施和有效监督,而且也需要法律上给予救济,以减小饭店经营者面临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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