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质量低劣?装修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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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于2002年1月买了一套面积为132平方米的商品房,为了将新家布置得漂亮些,找到本市一家房屋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包括墙顶、卫生间、三间卧室地板和几个柜厨的装修合同,花费将近10万元,约定同年2月上旬交付使用。2月底赵女士一家高高兴兴住进新房,谁知2003年3月起,赵女士发现该公司的装修的屋顶开始有抹灰层脱落,地板、橱柜隆起开裂,质量低劣,同时还发现该装修公司未使用合同中约定一级榉木。遂找到该装修公司要求免费重新装修并赔偿损失,但是装修公司声称装修服务不管保修,要求收修理费,双方发生争执。那么装修公司的装修质量如此低劣,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装修住宅是否有保修期
住宅装修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当用《合同法》和有关建筑装修法律法规来解决。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我国《合同法》第262条也规定:“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屋的装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质量问题并不是在短期内就能够发现,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才可能会表现出来,因此为了维护房屋主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装修人的质量意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就特别给装修服务规定了一个强制性的保修期,这与一般的服务消费是不同的,该办法第32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赵女士的房屋出现装修质量问题的时间正好在该办法规定的保修期限内,所以赵女士有权要求装修公司承担保修责任,进行重新装修或修理,并对因此给赵女士带来的损失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该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期诈赵女士的行为,将未达到一级榉木的榉木冒充一级榉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赵女士有权要求装修公司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装修公司为赵女士购买一级榉木的价款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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