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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消费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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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自身缺陷和不足

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以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和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九项权利,但由于社会的发展,此九项权利的范围已日渐狭窄,越来越难以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比如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因此有必要扩大消费者权利的范围,使其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责任规定则过于原则化,不易操作,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义务和责任。加强其操作性与技术性。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通过五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些途径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如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但是消费者协会只是社团组织并没有执法权,因此其调解结果不一定都能得到贯彻落实;而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的的途径,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便不予受理,而在实践中,消费者在日常消费前,很少会与经营者就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就算有约定,当事人产生纠纷也难以达成仲裁协议;而对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高额的诉讼费用和繁杂的程序,往往令消费者望而止步,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多有不足与缺陷,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具体。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发生纠纷的举证责任和费用承担方面也没有专门规定,没有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度和费用承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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