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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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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位王先生来反映有家汽车销售公司不仅撕毁签署的购销合同还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让消费者非常气愤。王先生于2008年12月来到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轿车,并于12月30日与该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消费者当场按合同规定交付了10000元定金,准备2月底提车。一个月后,该公司销售人员通知王先生无货,表示尽快办理退定金手续。王先生接到通知后便向该公司表示,按《 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应双倍返回。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确实违约,没有提供合同中的标的物,但责任在于厂方没有提供货物,公司只是中间商,没有承担赔偿的义务。双方意见不一致,不欢而散。消费者便来到长宁区消保委投诉。

长宁区消委接到投诉后便联系了该公司,要求该公司按合同执行。该公司王经理表示当初合同中确实写过定金的字样,也确实拿过消费者10000元人民币,不过在后来的支付过程中消费者同意把定金改成订金,所以退款就行了,无需双倍返回。而消费者坚持表示没有改变过合同,在合同中清清楚楚写着定金的字样。该公司指出消费者在支付10000元的同时,公司给了消费者一张收据,上面写着收到订金10000元,按《合同法》规定此行为可以认为是后合同代替前合同,已经改变了原有合同中10000元的性质了。最后王先生表示这是欺诈行为,蒙骗消费者,他要向媒体揭露此公司无耻的行径。

长宁区消保委认为公司在法律上确实不存在双倍返回的义务了,但这种更改合同的方式确实有违订立合同的本意,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的表达。企业应该本着诚信的态度经营,不要因小利而失去了市场,失了口碑。而区消保委也要提醒消费者不要轻视发票和收据上填写的内容,不要光看数字是否正确,忽略了内容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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