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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安全保障义务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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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安全义务】确定安全保障义务应注意的问题

1.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由此可见,担负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该义务主体应严格把握,不能盲目的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如对群众性活动应理解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比如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而不宜将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之间自发组织的自助游、家庭聚会等活动认为是本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不宜将这些活动的组织者认定为应对活动的参加者负安全保障义务

不然的话,将会使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没有边际,任何有一定社会联系的自然人之间均可能互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此必然背离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公众权利的初衷,超越民众的承受限度,将导致人人不得安全、个人不得自由。

2.安全保障义务在损害分担当中的比例问题

这是安全保障义务限度这一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展开,也是裁判当中最为棘手和困难的边际确定问题。由于侵权法的意旨在于将既有的损害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摊,那么对相关的分摊比例问题的明确将对个案的解决大有裨益,同时,提出合理的判断标准也是具体的判决具备可接受性的重要基础。

如果我们进行合理的类推的话,可以认定个人对自己加入某一交往空间领域时,对自己也应该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具体的比例承担问题,我们可以沿用侵权法当中相对比较成熟的过错相抵原则,即按照在某一既定交往空间当中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各自对自身应予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大致比例出发来确定最终安全保障方应予最终承担的损害份额,并且对这一是由应该在判决书当中进行充分的论证,以实现其说理和可接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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