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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缺陷责任原则使促成过失(亦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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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涉及促成过失的案件中,法庭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不得不重新引进产品缺陷的概念,这种做法与绝对责任的要求显然是背道而驰的。举例来说,原告因在一次打孔机轧手事故中伤了右臂而向打孔机生产者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打孔机生产者辩称原告在事故中亦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只能按照自己的过错比例而不是全额来赔偿原告。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声称如果生产者能够适当设计打孔机,比如在适当位置处安装上某种防护设备,或者提供适当的警告,原告的疏忽大意就不会引起事故了。由此可见,如果允许原告为其促成过失开脱责任以避免赔偿额的减少,法庭就不得不引入产品缺陷的概念,而这一概念正是无缺陷责任原则力求废止的。反之,如果法庭不支持原告对其促成过失的开脱,那么原告就必然被置于比严格责任原则情况下更坏的境地,这又明显与实行无缺陷责任原则的初衷不符。毫无疑问,无缺陷责任原则下促成过失抗辩的这种二难困境将使法官们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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