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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之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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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向利”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据交管部门统计,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万起,造成8.2万人死亡、3.8万人受伤,人身伤亡占事故发生的36.7%。近三年来,湖南省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均在万件左右,其中2007年达99......本文有59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据交管部门统计,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万起,造成8.2万人死亡、3.8万人受伤,人身伤亡占事故发生的36.7%。近三年来,湖南省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均在万件左右,其中2007年达9903件,伤约14000人,死3055人;诉至法院的赔偿案件每年近千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受害人及其亲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肇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这一主张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分歧与矛盾。有人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但该法未规定受害人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故受害人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受害人取得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赔偿,故受害人再也不能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有人认为,如果交通事故肇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更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笔者现就这些问题,谈谈下列几点看法。

一、一般情况下,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当然享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般地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绝大部分属于侵权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侵害,应当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制度的规定。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法理原则,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赔偿的,应当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赔的司法解释。因此,那些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精神损赔没作规定,受害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赔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根据精神损害的一般理论,道路交通事故侵害公民的人身权,造成的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故事故的加害人理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认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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