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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当行为破坏了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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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不当行为破坏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立法滞后特别是消费者义务、经营者权利和救济条款的缺位,使得“盗版”消费规制和经营者维权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科技进步不仅使传统的店铺交易走向规模化、标准化,而且出现了电子商务,实现有形经济向无纸化交易发展,信息的截取、窃取、篡改、假冒、交易抵赖等等各种消费者欺诈行为应运而生、消费信息不对称使一部分消费者出于不当得利的趋利性或对经营者不满而诱发的报复消费心理等等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消费者不当行为,让经营者开始在交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破坏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来说,消费不当行为表现为:

1.滥用实体权利。主要表现为滥用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求偿权、监督批评权、知情权和 产品“三包”规定等。如弄脏弄坏超市试穿、试用商品,故意制造产品缺陷或服务不满事件,漫天要价、强制退货、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或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这些行为不仅引起经营者的不安,而且对经营者有失公平。于是,消费者的权利扩张与滥用必然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挤压,它不仅使经营者的利益受损,而且有违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最终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和谐关系。

2.滥用诉讼权利。近年来通过网络成名的“芙蓉姐姐”,“天仙妹妹”等现象如同商业领域一个新产品之所以能迅速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关注度,是因为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以某种事件为载体,将特定的人或物聚焦于社会公众的关注下,这就是 “炒作”。同样,个别消费者也借助 “极端性维权”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方式,甚至不惜损坏或诋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以“炒作”自己,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很显然不符合诉讼法律的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精神。

3.实施消费者欺诈。一是实物消费欺诈。主要指店内盗窃、退货欺骗、服务购买、促销欺骗等等店铺交易中各种有损经营者利益的欺诈行为。二是信息消费欺诈。如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等无纸化交易极易导致信息的截取、窃取、篡改、假冒、交易抵赖等等消费者欺诈发生。三是竞争消费欺诈。如在医疗、培训和商业促销等方面,具有竞争性的同业经营者,通过雇佣“托”,进行不正当竞争性的虚假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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