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乱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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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乱收费问题
前几天,我听见广西卫星广播说他们南宁市翠湖医院利用所谓“绿幕安”治疗乙肝很有效而且免所有检查费用!我是肝病小三阳患者所以我于昨天也就是2009年11月7日前往他们医院就诊!但事实并不像他们所说的那样,检查照样收了费,当时我还是半信半疑的但由于我治病心切于是我打了一针“绿幕安”疫苗针和50克什么蛋白总共花费了6566元,他们医院并没有出示具体的医药清单,也没有医药说明更没有医药公示收费牌!他们只开具了几张门诊收费收据给我!而且我回家上网查询了一下像我这样的患者对他们的评论都是说他们骗人的,我仔细地回想了一遍就诊过程,越觉得他们医院在欺骗人,他们医院连肝病专科门诊部的牌子都没有!当他们在收取我费用的时候我发现他们医师和护士在窃窃私语。当时我的心里就觉得非常地疑惑!现在我觉得他们医院不应该收取这样高的高额医疗费用。要求医院退还大部分医疗费用!
律师:
你先找他们,要求看他们的执业证,如果有执业证的,是否专业对口。如果都没有或不对专业,要求全部退还,如果有且专业对口,要求他们退还高出部分,如果存在欺诈,要求双倍返还,他们不退还,你直接向卫生厅反映。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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