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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受辱 请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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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一个消费者, 在一个商场购物后,被保安怀疑偷了商场的东西,想要搜查她的身体并与之争吵,虽然最后没有搜查,但当时围了很多人,消费者觉得受到了污辱,想告那家商场,请问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情形),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要求一定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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