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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游程“瘦身” 都是天气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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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唐晓愿”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6年4月消费者张女士夫妇与上海某旅行社签订云南双飞十二日游合同。由于旅行社组团不周,加上天气原因致使飞机延误,启程途中几经辗转,到达首站旅游点昆明的日程严重延误,以至于合......本文有67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2006年4月消费者张女士夫妇与上海某旅行社签订云南双飞十二日游合同。由于旅行社组团不周,加上天气原因致使飞机延误,启程途中几经辗转,到达首站旅游点昆明的日程严重延误,以至于合同约定的旅游景点减少和缩水。而且,由于旅途中辗转颠簸、行程仓促紧凑,造成张女士身体疲惫,途中生病就医花费200多元。事后张女士与旅游公司交涉要求赔偿直接损失遭到拒绝。

在消保委旅游专业办与旅行社交涉过程中,该旅行社辨称,在与张女士所签订的旅游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已明确:由于人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游览变化及景点减少,旅行社只负责退还门票差额,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调解结果:

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

消保委认为,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关于人为不可抗力因素的补充条款,不可抗力造成的游览变化及景点减少,旅行社只负责退还门票差额,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此补充条款应属格式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依据相关规定,雨雾等天气原因并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由此造成误机进而导致景点缩水,旅行社应作相应赔偿。

经调解,旅行社补偿消费者张女士每人500元,共1000元人民币。张女士表示接受。

消费提示:

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应诚信经营,不应以格式条款规避责任,由此损害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对此,旅游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是否合理,必要时可向相关行政部门咨询,以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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