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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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单据义务】经营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牐犗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其最基本的利益所在,安全权亦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的这一权利要得到实现,就必须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具有可靠的安全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牐1.确保商品或服务符合安全要求。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人们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在我国,凡具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符合这些标准,即为具有安全性;没有标准的,若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亦被认为具有安全性。
牐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牐3.在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时采取必要措施。这主要针对一些在投放市场前或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经营者自身尚未意识到存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对于这些商品和服务,若经营者发现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和服务仍然可能对人参、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时,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补救措施:立即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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