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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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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周长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下列......本文有116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下列情形不适用《产品质量法》:(1)天然的物品(2)非用于销售的物品(3)建设工程、(4)军工产品。但是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该法的规定。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积极义务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包装及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特殊产品(如易碎、易燃、易爆的物品,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其他危险物品,储运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标识、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②普通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根据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产品本身易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消极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例题1】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2002年卷一第50题—多选)

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

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

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

【答案】ABCD

三、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成立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生产者对于消费者的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即归责原则上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产品瑕疵是否因为生产者的过错而产生均应对该产品的瑕疵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必须产品本身有瑕疵;2)必须消费者的人身或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受有损害;3)必须该损害和产品瑕疵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虽然是无过错责任但却不是绝对责任,因此具有免责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

(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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