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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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安全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有两种,即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下文分别探讨。
第一,直接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来看,直接责任指的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未尽保护关照义务,致使其行为导致相对人造成损害而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是产品或服务提供人的使用人的话,比如商场的员工,在这种情形下,责任仍旧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人来承担,所涉及的其实是一个替代责任,但仍然认为属于直接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管理人和组织者的经营管理和组织活动引起他人的正当信赖,例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2)侵权的损害发生于义务主体的危险控制范围之内;(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管理人和组织者本能够合理予以控制,但是没有予以合理控制;(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第二,补充责任。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再行使其他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义务主体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以酒店为例,若酒店因为没有设置完善的保安措施,致使顾客遭到外来人员抢劫,此时就出现了两个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一是酒店,其违反的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二是直接侵权的第三人,其抢劫行为直接导致顾客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酒店的不作为和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互相结合造成了损害。那么,两个主体是否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应当如何分担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立法创设了补充责任这一责任承担形式。对于补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都有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对补充责任的规定较为简单,去除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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