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店)、超市的经营者对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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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店)、超市的经营者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商场、超市对顾客的安全保障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商场(店)、超市经营者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概括为以下 4 个方面的内容:
1 、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
商场(店)、超市所使用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投入经营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即使虽然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但明显或仍不符合建筑标准的,从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经营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其设施既包括场馆内的用电、电梯、购物货架、商品储存、消防等设施,也包括人群疏散、分流设施、通道等等。特别是消防和人群疏散、分流设施、通道,是商场(店)、超市的经营者必须关注的安全保障设施。经营者要保证在发生诸如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时,经营者能够运用这些安全保障设施,安全、顺利地疏散顾客,以防止重大损害事实的发生。如果因上述设施不齐全,在发生意外事件时导致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的发生,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的义务
对于商场(店)、超市而言,意外事件主要是指火灾和人群骚乱。因此,防止火灾和人群骚乱等意外事件,是商场(店)、超市的经营者主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至于火灾,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止火灾的安全责任机制。至于人群骚乱,主要是将骚乱的苗头消灭在萌芽里。引起骚乱的原因无非是顾客之间的矛盾、外来人的侵袭和顾客与售货员之间发生的矛盾,因此,要防止骚乱的发生就要首先防止这三类情况的发生。对于这三类情况,可以分别采取劝阻、驱逐和批评这三种方法。必要时可以报警,借助于警方的力量消除危险。但强制性行为的限度是不可严重影响大多数顾客的利益,保证其他顾客能够正常地消费。否则,经营者若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又因为其不当行为严重影响了大多数顾客正常的消费,经营者除了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还要承担顾客因此而遭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3 、防止顾客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里主要包括顾客的人身遭受第三人的攻击和其财产被偷盗两种情况。对于前者,经营者除了加强保安措施以外,及时出面劝阻、驱逐不法侵害者,也是经营者的应有义务。至于后者,现在可以依靠先进的电视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偷盗者的偷盗行为,以保证顾客的财产安全。至于顾客在经营者的商场、超市被盗,经营者是否承担赔偿问题,我认为,只有在受害人拿出证据证明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经营者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经营者可免责。
4 、救助义务
其内容包括:发生意外事件或顾客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后,经营者应积极参与救助活动,及时报警和呼叫救护车辆,并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工作,力争使顾客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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