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怎能任由商家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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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0年11月23日,刘某到某家电销售店购买一台VCD影碟机,店主张某向其推荐了一款其声,称是新出产的机型,功能是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同类产品中最先进、最齐全的,并且价格比其他商店低。刘某听了店主的介绍以后,要来产品说明书,对照说明书上所列的功能将该型号的机器与另一型号的机器对比试机,结果与说明书上所写的完全一致,刘某当即选了一台。正准备付款时,恰巧刘某的女儿王某与男友一起到该店购买彩电,王某告知母亲,其男友已经购买了一台进口的VCD影碟机。刘某听后将此情况告知店主并表示歉意,当其转身离开时,便听见店主在背后大骂,“没有钱就不要上街,真是吃饱了撑的。”刘某等人回头辩理,店主反而更加嚣张,脏话连篇,引起众人围观。刘某气愤之下向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店主赔礼道歉。
法律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价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刘某在得知其女儿的男友买了一台VCD影碟机以后,放弃购买的念头。作为消费者,刘某有自主选择权,因此其放弃购买的行为属正当行为。而作为经营者的张某当众对消费者破口大骂,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价格尊严,而且也违反了公共道德。因此,刘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店主张某向其赔礼道歉合法、合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品交易市场日趋繁荣,但是整个市场的法制环境还未健全,经营者的服务意识、营销意识还很差,缺乏信用,因而消费者在各个方面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已是屡见不鲜。对此,消费者更应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己合法正当的利益。本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但真正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权益的还很少,一方面固然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很高这一因素有关,但更主要的原因还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普遍还很淡薄。通过此案例,使广大消费者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是初衷所在。
消费者委员会在查清事实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店主张某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承认自己的无礼与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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