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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运动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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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运动在我国的兴起与发展的历史很短,从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的建立至今也不过二十年的历史,然而发展速度很快。1994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后,中国的消费者运动进入了政府依法保护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消费者组织等维权团体、经营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律的框架内各司其职。消费者协会除了继续为个体消费者解决问题、解除他们消费中的痛苦以外,开始把目光投向改善消费环境,看重与经营者代表的对话协商制度,更加关心法律层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以求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权益。经营者除了设立各自的消费者服务机构以外,开始有组织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把为消费者服务放到与经营同样重要的地位,自觉性逐渐提高,行业自律加强,与消费者团体的对话协商机制逐渐完善并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则真正承担起了保护消费者的责任,在制定消费者政策方面、在建立保护机构方面兼顾全局,平衡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协调的过程中,三方面力量共同营造出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社会协调发展的局面。

综上所述,消费者保护经历了从无序到形成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体系、从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放任到全社会共同维护的历史过程。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各国政府越来越关注国民生活,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其相关制度规范的建设,已经成为各国社会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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