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为案由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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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产品是“过程的结果”,产品分四种通用类别:服务、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质量的广义性: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涉及的范畴内,组织的相关方对组织的产品、过程、体系都可以提出要求。
法律咨询: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为案由正确吗
请教律师,我公司为一家具生产企业,王某为在四川南充市人,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由王某经销我公司产品。在去年7月份,我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检测出存在质量问题,都是一些小问题,如抽屉有松动,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售后服务说明不规范,胶水附着力不够。因为王某的销售业绩一直很差,于是,我公司在去年合同到期后就终止了与他的合作,他现在起诉我们 要求赔偿他损失,1、赔偿消费者的损失3万;2、行政罚款1万,3、退还滞销品共计5万元货品;4、赔偿其装修和广告投入的损失;5、赔偿其向商场出租方支付的解除租赁合同违约金3万元(说明一下:王某在当地租赁了一家商场来卖我公司产品,我公司与他的合同期限只有两年,在08年12月份到期,王某签订的商场租赁合同为5年,2011年到期。)现在法院传票的案由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我想请教的是:案由是否正确对方的请求有理没有(事实上,王某的销售并没有因被检测出不合格而受影响,在行政处罚之前及个月的销售才170多万,但行政处罚后到12月份销售为290多万,但这些数据只是我公司的财务数据,我公司现在提供不出来王某提货的单据)请教律师,希望能帮助分析分析,谢谢!
律师回答:
案由没问题,赔偿数额,由对方举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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