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卡过期余额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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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广州消费者马女士,因为购买的100元电话充值卡过了有效期三天,卡内剩余的80多元余额与号码一并作废。当仔细阅读使用说明时才发现这样的条款:“从您的储值卡超过有效期起3个月内,我们会为您继续保留号码等待您充值,如果您及时充值,您将获得新的有效期,同时您原有的被封存的余额将被累加到新充值的金额中。如果3个月内您没有充值,将不能再进行充值,并被视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余额”。 点评:消费者付费后获得电话卡的一个号码和密码的使用权,此时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经营者在卡上设置“有效期”是可以的,但“有效期”的标注必须明显、醒目,足以对消费者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而“有效期”终止的实际上只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而不能将消费者所付费用一并予以强制没收。依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赋予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或退还余额。经营者不能以单方的意思表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值卡过期后,经营者将卡中的余额全部侵吞,这种做法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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