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性质的探讨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邵汝松”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产品召回】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性质的探讨 产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缺陷产品对社会公众安全的威胁。这种安全包括消费者人身、财产上的安全,经营者的交易安全,环境上的安全以......本文有69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产品召回】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性质的探讨
产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缺陷产品对社会公众安全的威胁。这种安全包括消费者人身、财产上的安全,经营者的交易安全,环境上的安全以及其他安全。系统性缺陷产品进入流通流域,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民事侵权,同时,对其他经营者构成竞争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及交易规则。缺陷产品的经营者滥用其交易机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期待利益,即期待通过公平交易来获取利润。为确保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产品召回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者和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造成的风险和危险,稳定市场秩序,重塑交易信心,公平交易规则,确保公众安全和社会个体及整体增量利益的实现。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市场的运行依赖于竞争规律的运行,竞争使市场经济成为全世界的人类社会史上最有效率的经济制度.竞争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固然强大,但也会对市场秩序带来消极影响。竞争者基于争夺利润必然会使用不正当手段,扭曲市场机制,导致不公平竞争的出现。不公平竞争不仅阻碍经济发展,还会产生新的社会不平等问题,使少数人积累巨额财富,多数人积贫积弱。竞争的两面性决定了要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即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改变不公平竞争的状况,恢复公平竞争,使经济向着最优趋势发展,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因此,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内在要求每个市场竞争者都有公平竞争权;如果竞争者没有公平竞争权,公平竞争将无从谈起。同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机关为之创造条件,公平竞争权的实现依靠经营者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市场失灵的内在缺陷时时干扰着公平竞争的进行,这些问题必须靠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博弈和政府的调节来解决。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作为创造和分配增量利益的过程,一切都以增量利益为中 tb,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也演变为一种增量利益关系。而经济法作为调整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分配关系的法律 ,其法权必然是以增量利益为调整对象。公平竞争权作为调整竞争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法权,其客体也是增量利益,自然应当受到经济法的保护。
产品质量关系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突显出来的一种新型社会关系。伴随着科技进步,产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在科技的推动下不断加剧,旧的产品不断淘汰,新的产品不断涌现,产品的更新换代周期在不断地缩短。为了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企业的普遍做法是加快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速度,尽量缩短新产品面市的时问,以便在同业竞争中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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