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厂家违规操作,保险公司有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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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3月16日投诉反映:本人于2008年10月21日发生事故,将车送至虹桥路某高级轿车维修公司修理。由于本人急于修理,将有关的理赔证件交给了该公司。由该公司负责维修并办理理赔手续。经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评估,总共事故车维修费用定损在27000元。
本人提车后发现该公司没有按照保险理赔核审的项目进行维修,造成车子右后座里内饰起壳,漏水,而且该调换的配件(如车辆右后门、右后叶子板,右后钢圈)根本没有更换。现本人要求,该公司将没有更换的维修配件费用全部退还给本人。
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我办有关人员与该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的吕总经理辩称:我和于小姐认识两年左右,在这一段时间内,于小姐的车辆无论是保养,维修都是在我厂做的,而且每次都是我方驾驶员负责接送,有时大家在一起聚聚喝茶。她还介绍别的朋友到我厂修车,大家处的还不错。
2008年10月21日,于小姐晚上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确认是于小姐负全责。我厂派人将于小姐的车辆接回厂里,然后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定损费用27000元。第三者出租车4200元,之后就通知于小姐,于小姐不愿意支付第三者的款,先让我厂垫付,然后将她的身份证提供给我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我方考虑到彼此是老客户,所有修理厂都有委托赔付这项业务,生意也比较难做,也就按照于小姐说的,由我们厂先垫付给第三者4200元。于小姐提供身份证原件,由我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修车过程中,告知了于小姐在保质、保量的情况下将车修好。她之前在我处修车、保养、更换配件等约10000元左右的费用都在这次事故中扣除,无需于小姐再次支付,于小姐也赞同此事,车辆修好后,由我厂工作人员把车送给于小姐。
2009年2月份,于小姐的车辆到验车的时间,通知我方去提车,可是当我们将车提回后经查违章记录,里面有二十次违章罚款金额在4000多元,然后告知于小姐,于小姐在电话中说叫我厂把该费用转嫁给某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赔付,我方说这个是不可能的,这个是犯法的。于小姐说她自己再想办法吧!叫我厂派人把车给她送回去。
过了一段时间,于小姐打电话给我说,她的车辆又碰了,事故单已经开好了。她不想到我厂来修了,我问她有没有熟悉的修理厂,她说没有,我就和她说有个4S店我认识人,你愿意去吗她说可以的。到了4S店后,她提出要更换保险杠,保险公司不同意,只同意修复,中间的差价5000元。她又再次与我联系,叫我与保险公司说。我和她说保险公司的人我也不太认识,既然保险公司不愿意更换,肯定有一定的理由,之后于小姐自己贴钱将保险杠更换掉了 接下来于小姐在没有和我方任何交涉的情况下到行管所投诉我厂,后转入汽车专业办处理的。后经我办反复调解,考虑到事出有因,最终双方都作了些让步,由维修厂一次性给消费者经济补偿5000元。
一辆事故车已经花了27000元,没有修理好,现在又要花上28000元才能修复,其主要原因:一、维修厂违规操作,理赔费用,挪作他用。事故车理赔由当事人书面全权委托给维修厂进行理赔是无可非议。但本案并非如此,既没有当时人的书面委托,也没有经过当事人对事故车评估项目的认定,就擅作主张与保险公司“搞定”;将本次理赔费抵扣以前的维修费,该更换的配件没有更换,该修复的没有修复,克扣理赔费用近1.2万元,其行为显然有欺诈之嫌。
二、保险公司有章不循,管理疏漏,服务欠佳。保险作为一个产品,应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义务。当车辆出险后,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勘查、定损;在维修过程中(定损超过2万元以上的)应该到现场进行检查;维修后应该进行查访,是否按照保险公司定损的项目落到实处;这才是保险公司对人民、对国家负责的优质的服务态度和优良的工作作风。而作为本市知名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案核定审过程中,在“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上,既没有乙方(修理厂)签名盖章,也没有丙方(车主)签名盖章,仅凭甲方(保险公司)车险理赔专用章(没有查勘定损人签名),在被保险人不知情和修复车辆没有勘查的情况下就急匆匆地将27000元的理赔款划出去了。可见,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是这样服务的水准和管理方式吗这样的理赔方式怎能让被保险人放心呢
三、被保险人缺乏法律常识,偷鸡不着蚀把米。车辆发生事故作为被保险人应该自己进行理赔;而本案的被保险人却贪图小利,将理赔的有关证件比较“放心”地交给了该公司,并委托了该公司进行理赔,实际上,放弃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维修厂家有利可图,偷鸡不着蚀把米,教训是深刻的。
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认真调查,切实加强对维修厂及保险公司的教育和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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