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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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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行为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侵权法是以实现安全为目的的有效资源分配机制,安全保障义务是管理人、组织者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是在管理人、组织者与相对人之间进行风险分配的法定机制。

第一,危险责任理论。

“人类生存于社会中,凡对他人创造危险,必须对于其后果负责;责任基础并不在于有无过失,而系因其创造危险危险责任理论由危险控制和危险分担两部分组成。危险控制理论,是指形成危险者应负的危险责任,源于其对危险源的控制力。就安全保障义务而言,义务人对于自己所控制的空间、场所的设施配备,场地环境等十分熟悉,了解其中哪些地方存在潜在危险,因此,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和控制者,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承担责任,并积极防止危险结果的发生。危险分担理论是指,从一项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所有行为人,应当分担此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责任。管理人和组织者已通过保险、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等方式,将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了消费者和活动参加者,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次要求消费者和活动参加者分担责任。

第二,社会成本理论。

该理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律应该在权利界定上使社会成本最低化、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点。”管理人和组织者的行为,很有可能会给不特定的他人造成损害,如果让不特定的公众来对损害承担责任,让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将是一种成本很高的选择,会使不特定的公众时刻担心自身安全问题,极大的影响其从事社会活动。例如,如果由商场的管理人负责保障商场的安全性,顾客就可以安心的自己前去消费;但如果管理人不负责商场的安全保障,那么每一个顾客就只能先采取必要的防护保障措施,再去商场消费,这样无形之中就会由于顾客的担心和忧虑而增加费用的支出,从而造成社会总成本的无谓增加。所以,由管理人和组织者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才能节约社会总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信赖关系理论。

信赖关系理论认为,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危险源之间具有某种联系,则基于信赖会产生相应的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当不作为者与受害人具有足够的紧密关系时,受害人就有理由认为,对方可以保护其利益。职业上的经验也会导致积极的作为义务,违反该义务的赔偿责任便是正当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立与信赖关系理论有着密切联系,安全保障义务是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一种信赖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结果。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立,能够增加社会活动参与者和进入场所之人的安全感,从而增加对场所管理人、活动组织者的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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