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美容者的手术前知情同意权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竹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由于患者施行手术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体存在损害,从而达治疗的效果,所以手术行为是具有风险的,而这些风险有的是当代医学水平可以认识但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因为这些风险的医......本文有43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由于患者施行手术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体存在损害,从而达治疗的效果,所以手术行为是具有风险的,而这些风险有的是当代医学水平可以认识但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因为这些风险的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两项基本义务:一是尽可能详尽地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风险,并征得患者接受该治疗手段的同意;二是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同时作为医疗行为的接受者的患者相应拥有两项基本权利:一是充分地了解患者所要接受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在对手术特殊治疗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行使对手术、特殊治疗的同意及接受手术及特殊治疗后果的权利;二是获得适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理与否以现有医学水平及有关法规、操作规程为判断标准)。
手术前告知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一种实现方式。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必须包括四个要素:一是必须向患者提供合适的、充分的、真实的信息,这是基本前提;三是要使患者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积极的、正确的、全面的理解,这是是否表示同意的基础;三是对提供信息表示的自主选择的同意,这是患者对实现知情同意权的自愿选择;四是患者必须有表示同意的能力。也就是说,患者应当年满16岁以上,神志清醒,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对医生作出明智的决定有充分的理解力。因此,医疗行为实施者的义务和医疗行为接受者的权利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他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所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在整个医疗过程中行使的是权利,医疗行为的实施者有义务详尽地告知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接受者在充分了解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行使同意权和接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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