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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重生产轻消费”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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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订草案起草】转变“重生产轻消费”理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16年来终于迎来了第一次修订的历史机遇。据悉,修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由国家工商总局所承担的《消法》修订草案的具体工作已近尾声。由于没有哪一部法能像《消法》这样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因而《消法》的修订受到社会的格外关注,有关“大修”、“小修”不同看法的争论也此起彼伏。为配合《消法》的修订,这里刊发了记者采写的有关人士的修法建议:

“消费是拉动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消法》是关系到每个人生生息息的万民之法。”

“《消法》16年来第一次修订所产生的历史性影响,绝不亚于16年前《消法》的出台。修订后的《消法》,应该是一个崭新的里程碑。”

“让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是消费者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化为有效的实际消费行为的必要保障,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有效前提。”

“《消法》的修订,不能像和尚补袈裟,哪有漏洞往哪打个补丁,必须大修。”

这些声音来自社会的不同层面、不同方向。

要彻底转变“重生产轻消费”理念

采访中,几乎所有关注修法的人无不谈到修法应该坚持的原则。记者将人们的“重点强调”归纳如下:

———坚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原则。从消费经济学的角度讲,消费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消费者才是生产、经营者的衣食父母,没有安全的消费,哪来企业发展《消法》修订,第一要务就是彻底转变“重生产、轻消费”的观念。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说。

———突出共同保护的原则。“《消法》修订要突出和发展国家、司法、行政、消费者组织、行业、媒体等全社会共同参与和保护的原则与内容。”广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李永强说。

———突出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消费关系是民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关系,是平等民事关系中的不平等关系,所以要突出和发展弱势保护原则。”安徽省消协秘书长张纯说。

———突出和发展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假冒伪劣、恶意违约和欺诈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法律的惩戒力太弱。因此,新《消法》必须突出、发展、强化惩戒性原则,应根据经营者的恶意程度和对他人安全的漠视程度确定赔偿额,并且上不封顶,实现真正的惩罚目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说。

———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原则。“由于《消法》适用性方面存在的争议,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时,往往不适用《消法》的规定,而适用调整普通民事关系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结果是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援助。”四川省眉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黄国祥说。

———广泛参与原则。“修法过程要公开、透明,要通过相关形式广泛、深入、全面、系统地征集消费者的意见。”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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