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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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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救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现状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产生并尖锐起来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着手逐步建立市场经济。因此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真正引起重视基本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

1985年1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同意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在这以后,我国的消费者保护运动蓬勃发展起来。1994年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志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正式进入了法律保护阶段。到目前为止,国家颁布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60余部,逐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二、时间损失赔偿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时间损失赔偿的合理性

在生活消费过程中,时间白白受损的现象比比皆是。比如航班延误,乘客被困机场;在播放的影片中插播广告;银行柜员机因故障“吞卡”等等,这些都在不知不觉中浪费了消费者的时间,给消费者造成了时间损失。但是为什么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不予以制裁呢有观点认为:连西方发达国家都没有对消费者的时间损失进行赔偿,我国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对此进行赔偿,而且如果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时间损失也进行赔偿的话会加重经营者的负担,打击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制约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时间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宝贵的。从平等角度讲,不能水经营者的时间就是宝贵的,而消费者的时间就不宝贵;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出发,消费者的时间损失比经营者的时间损失更值得保护。

(二)时间损失赔偿的必要性

时间损失是一种无形损失,和精神损害一样是无法量化的一种损失,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出现消费者漫天要价等不诚信行为。但对时间损失进行赔偿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世界发展趋势的。

三、时间损失赔偿——惩罚性赔偿或者补偿性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被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它是“相对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而言的,是英美法中广泛认可的一种法律制度。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损害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是指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实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在英美国家一般认为有三项:其一是削弱侵权行为人的经济基础,防止他们重新作恶,以及防止社会上的其他人模仿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其二是鼓励受害人对不守法的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激发他们同不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其三是对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精神进行感情方面的损害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也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表明我国已经确立一定限度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具备了现实的立法基础。因此,增加对时间损失的赔偿,提高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赔偿负担,有着积极的意义。另外因为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前提之一是损害的具体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因为具有多种功能,在惩罚功能上它不必要求损失数额具体确定,比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从时间损失无法量化,主要是一种机会上的损失,但是损害又确实存在的方面看,时间损失赔偿是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样,具有惩罚和补偿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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