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治理的消费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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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治理的消费者参与
(一)对消费者地位的重新认知
相对于食品经营者(包括原料提供者、生产者和销售者),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相关信息的掌握上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并可能因此诱发“道德危机”,进而形成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相对于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食品企业),消费者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通常处于劣势,由此导致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虽作为“弱势群体”,但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消费者并非是“无所作为”,原因在于消费者具有以下“特质”:第一,在主观能动性上,消费者最具积极性。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消费者是食品安全得以保证的直接受益者,同时,也是食品安全事故中最大的受害者。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具有天然的利益动力,对食品安全的关切最为强烈,这种强大的利益诉求促使其成为食品安全治理中最积极、最坚定的力量。第二,在信息的占有上,消费者掌握“一手”的经验性信息。食品是一种经验品,消费者通过对食品的购买、消费,能够切实感知到食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是否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敏锐的察觉者和最切身的体验者。消费者所占有的经验性信息(主要表现为食品经营者的违法信息)往往是监管者所缺乏的,辅之以合理的信息反馈机制,能够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发挥集体作用时,消费者的能量巨大。食品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但若集合成一个整体则会发挥巨大能量。对食品提供者而言,失信者轻则一个企业,重则一个行业,会因信任危机而破产、倒闭,或市场被关联品替代而发生行业萎缩性危机;对食品监管者而言,食品安全一旦转化为社会性问题,则将会导致行政问责等后果。
(二)消费者参与的作用
消费者的上述“特质”使得其能够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治理的有效参与能发挥以下重大作用:
1.弥补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不足.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政府监管至关重要,但政府有关部门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亦会出现“失灵”,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也不一定就能解决得好。原因在于:其一,作为监管者,缘于动力激励不足、自身能力有限等原因,政府有关部门所获取的信息存在不周全、不准确的问题,由此将极大影响其监管效果。其二,政府(表现为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其“经济人”属性,可能会因经济利益而被监管对象所俘获,诱发权力寻租与腐败。已有的实践证明,在很多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这样的问题:或出于财政收入或部门收入的“公益”考虑,或出于个人利益的“私益”考虑,有些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当地食品经营者(更多地表现为食品生产企业)结成“利益同盟”,未能发挥其应有监管职能,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便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亦首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式。其三,政府监管存在成本问题,随着食品工艺的日益复杂以及违法手段的日趋隐蔽,政府监管成本日渐增大。
在食品安全治理上消费者的有效参与,则可以在一定程度对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不足予以弥补。一方面,消费者能为政府监管提供必要信息。由于我国食品经营者众多(据了解,我国目前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经营企业近80万家,这还不包括2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而且以分散经营为主要形式,加之政府监管部门人力、财力有限,由此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的掌握上难以保证全面。如上文所述,消费者可通过实际消费获得经验性信息并将其反馈至政府监管部门,从而弥补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消费者可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从而起到监督“监管者”的效果,避免“权力寻租”与腐败行为的发生。总之,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而言,完全依靠政府部门通过加强监管而实现食品安全是不现实的;要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就必须要充分挖掘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
2.推动社会监督。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社会监督是重要的一环,其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第一,消费者是社会监督的主体力量。一般认为,食品安全治理的社会监督主要包括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三股力量;其中,社会公众是社会监督的主体力量。由于食品消费的特殊性,使得社会公众无一例外的具有另一个身份--食品消费者,因此,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社会公众监督基本上可等同于消费者监督。第二,消费者是新闻媒体的消息源。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主体,在西方,新闻媒体素有“第四权力”(即立法、执法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之称,起着“瞭望哨”、“报警器”的功能。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而实现,该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消费者的大力支持,因为消费者是新闻媒体最重要的信息来源。在实践中,新闻媒体关于食品安全的消息报道(主要表现为对食品安全违规行为的揭露)多来自于消费者的消息提供、问题反映。第三,消费者是消费者组织存在的依据。在社会团体监督中,消费者组织是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以消费者协会为例,其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调查、调解消费者投诉;支持消费起诉;就关系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改善消费者的地位。由此可见,消费者组织监督职能的发挥始自于消费者的诉求,其工作核心在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离开了消费者的支持,消费者组织不仅难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而且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3.制约食品经营者。按照博弈论的观点,消费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呈现这样一种互动状态:消费者的懦弱、退缩就是对食品经营者“滥用信息优势”提供不安全食品以牟取高额利润的放纵;消费者的积极维权、坚决抗争则是对食品经营者违规行为的有力制约。在食品安全治理问题上,消费者的有效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食品经营者的制约,促使其规范经营、提供安全食品。从消费者制约作用的实现途径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第一,消费者可将食品经营者直接诉至法院,使其承担经济及名誉损失;第二,消费者可向政府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使食品经营者面临行政处罚的不利后果;第三,消费者可向新闻媒体及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投诉,使食品经营者面临社会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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