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饭店的经营者对特殊对象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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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旅馆、饭店的经营者对特殊对象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类对象可以分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对于住店的未成年人,旅馆、饭店要担负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
( 1 )旅馆、饭店知道或应当知道,并且认识到或应当认识到,由于旅馆、饭店经营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对于认知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并且未成年人不会发现危险或者即使发现危险也无从认识到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从而可能使他们在住店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2 )旅馆、饭店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消除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致使未成年人的身体或精神遭受损害,而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侵权责任。
( 3 )对于残疾人(如盲人、肢体不全行动不便者),旅馆、饭店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消除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残疾人,致使残疾人的身体或精神遭受损害,而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侵权责任。
( 4 )旅馆、饭店对设施设备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的管理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残疾人的身体遭受损害,而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上述的对特殊对象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在过错的认定上,采用推定方式,而不是证明的方式。在诉讼中,原告证明了损害事实、被告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之后,法官即可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如果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免除其责任,证明不足或者证明不能,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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