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后悔权范围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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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商品房交易后悔权范围的限定
结合我国目前房产交易的相关制度以及消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交易后悔权应界定在房产商开发的一手房产,将预售商品房和二手房排除在外。
按照目前的商品房预售惯例,购房过程中的两个环节最具实质意义,一是签订购房意向书,因为这时需要向销售者交纳数万元的定金;二是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是交易的正式成立,而且签订合同后即要交纳全部房款。8而此时消费者是看不到自己已付清全款所购的住房,至少需要在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能看清所购住房的真面目。而要判断开发商是否兑现了全部承诺条件(包括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小区配套设施等),往往要等到整个小区全面建成后。因此,赋予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消费者后悔权是毫无意义的,消费者与房产商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势必影响后悔权的行使。冷静期不可能长达一年甚至几年,否则市场的不稳定将对房产商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一年或几年之后即使消费者可以行使后悔权,但房产商的资金能否支持到位也是一个不确定因素。
此外,商品房交易后悔权不适用于二手房买卖。“后悔权”作为立法意向只是针对于消法,而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普通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普通二手房业主不是经营者,无强大的财力作为支撑,并且二手房是相对成熟的房产,业主与购房者之间也不会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故不适用后悔权。
借消法修改之机,改善消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疲软状态,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与时俱进,既是迫切任务,也是必然趋势。商品房交易后悔权制度,可以更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者权益,并且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也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促使房产开发商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单靠一部消法难以改变和扭转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法在赋予消费者相关权利后,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这就要求法律法规之间不仅要在内容上协调一致,而且还要在目标和宗旨上高度统一,否则消法的赋权可能成为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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