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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在当前保护消费者权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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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消法》在当前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践中显现的不足

(一)《消法》调整的主体、客体范围不够明确。主要体现在《消法》第二条、第三条中有关消费者和经营者概念的规定之中,根据这一规定,《消法》仅限于调整“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常规理解来说,这一规定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1、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未作具体明确;2、为“生活需要”的提法仅是从相对于“生产、经营”而言所作的区别,实际操作时难以界定;3、概念中所称的“服务”范围不够具体,有关金融、医疗卫生、教育、法律等服务是否也应该纳入了这一范畴,加以保护

(二)《消法》对消费者与经营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狭窄。《消法》的第二章将消费者的权利概括为安全权、知情权等九项基本权利,并在第三章对应设定了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应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消费的形式和内容更加丰富多样,消费者据此所应享有的权利亦起来越多。这其中尤以三项权利义务较为重要:1、消费者的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将已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者披露或转卖。2、消费者享有一定情形下的追悔权。消费者在买入某些类别商品,在一定期限内,有权将商品退还经营者,这其中是否由消费者承担部分费用可以另行规定。3、经营者对存有严重缺陷产品负有召回义务。在法律上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国际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行做法,同时有利于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三)《消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1、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经营者违反了《消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且对具体数额未作明确,实际操作较难。2、《消法》第四十九条有关欺诈行为加倍赔偿的规定不明确,力度上有偏颇。如什么条件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未作明确,受到欺诈增加赔偿一倍的规定,对于住房等金额较大商品而言,责任太重,实际执行难度很大,对于小额生活用品来说,又显得惩戒力度不足;现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有关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与之又如何衔接;知假买假该不该享受惩罚性赔偿等。3、消费者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和成本该如何计算,法律上还未明确。现行《消法》也仅对大件商品的三包责任、邮购、预收款方式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作出了规定,对其他侵权情形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未作明确。4、《消法》有关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如何开展质量鉴定及相关费用如何分担,未作明确规定,这也使得工商等部门在实际处理消费争议中找不到法律上的相关依据。

(四)《消法》在消费者维权保护机制的规定上还显得不够顺畅。1、解决消费争议纠纷的途径中没有赋予行政部门行政裁决权,使得申诉调解不成后,消费者权实现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这样导致国家司法资源浪费、消费维权成本过高、争议解决效率低下。2、未赋予消费者协会组建消费仲裁机构,根据消费者与经营者意愿受理仲裁消费争议的职能。3、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社会团体,法律上未明确将其纳入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序列,明确财政予以经费保障。具体职能上未明确对相关公用事业、行业组织制订直接影响群体性消费者权益行为等政策调查参与、监督纠正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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