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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摩托车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怎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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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质量职能概念,在产品质量产生、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均分布在企业的各个主要职能部门,质量管理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就是要对分散在企业各部门的质量职能活动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从而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

法律咨询:因摩托车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怎么举证

本人于2005年6月1日因摩托车质量问题摔伤,进而导致股骨头坏死,有司法鉴定,鉴定说明部分说:1、我2005年6月1日受伤情况是事实;2、我的股骨头坏死是外伤性损伤,已经达到伤残评定标准,故予以伤残评定。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股骨头坏死,属于外伤性损伤,属六级伤残(中间有省略),另加上我的住院情况证明。提起诉讼后,这个情况应该怎么举证应该是举证责任倒置吧,他们应该负有什么样的责任我的举证还有问题吗谢谢!

律师回答:

鉴定报告可以证明。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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