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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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据主要是双方的租房合同。一般在租房合同里都要明确约定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租房合同里没有明确该内容,我认为,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可居住性和安全可靠性。所谓可居住性,主要是指房屋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的居住条件,如水、电、煤气、暖气(在北方地区)设施齐全,整个建筑完好无损,门窗齐全,地面平整,没有漏水、漏电、漏气、漏风情况等。所谓安全可靠性,是指大门、墙壁、地面、门窗的坚固性和安全可靠性,使人在房屋内有安全感。
2 、向承租人如实介绍出租房屋周围的安全环境,特别是独门独院的别墅、房屋,要将别墅、房屋的基本结构,大小出入门,上下楼梯通道,地下室情况,前后花园的进出口,各个出入门及车库大门的钥匙,甚至报警电话或者监控装备等,均要向承租人仔细交代清楚。如果因为出租人交代不清楚,而导致承租人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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