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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局部欺诈概念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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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惩罚性赔偿】产品局部欺诈概念的提出

在《消法》第49条中规定的产品欺诈,按照一般的理解,必须是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是就整个产品的欺诈,换言之,就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的整体欺诈。可是,在现实中,很多情况并不是经营者在整体产品的欺诈,而是对产品的局部、部分进行欺诈。例如,在经营者故意在商品房买卖中面积缩水,那么,它在出售的商品房的整体上并没有进行欺诈,而仅仅在部分面积上进行了欺诈。又如,汽车销售商出售宝马汽车,由于运输不慎,造成汽车的一个车门划伤,销售商掩盖这一事实,将车门修理之后重新喷漆,以全价出手给消费者。车主在上车场对车进行检验的时候,才发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整车进行双倍赔偿。最近一段时间连续发生的几件案件,都由于普通型桑塔纳轿车销售状况不好,销售商对“普桑”进行改装,增加豪华饰品设置,声称为豪华型桑塔纳品牌,以高于“普桑”、低于“豪桑”的价格销售,亦被消费者发现,请求法院按照整车价格索赔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这种产品整体没有欺诈但部分有欺诈行为的情况,有不同的反映:一是消费者请求双倍赔偿感到理直气壮,理由是,既然确定了纠纷的性质是产品欺诈,那么就应当按照《消法》的规定,予以双倍赔偿,对欺诈性的产品经营者进行法律惩罚。二是经营者感到委屈,认为一辆整车、一套商品房,都是价值较大的产品,即使是存在部分欺诈,也不是对整个产品的欺诈,而仅仅是在产品的部分进行了不实事求是的说明,例如宝马车仅仅是对车门的部分没有实事求是说明,而整个车就是宝马车,没有任何欺诈,因此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欺诈,或者即使是构成了欺诈,也不应当承担全部的欺诈责任,如果对一辆宝马车就因为部分瑕疵就要双倍赔偿,赔偿责任过巨,“罚不当罪”。三是法官认为按照整体的产品不构成欺诈,但是就其瑕疵部分则构成欺诈,依照《消法》第49条规定予以双倍赔偿,确实“罚不当‘罪’”;但是如果就此对经营者不予追究,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权利没有予以保护,而且也对销售者的欺诈行为没有予以法律制裁,使其逃避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可见,对这个问题必须予以解决。基于就上述情况进行的调查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在《消法》和《合同法》的领域,建立产品局部欺诈的概念,并确定对产品局部欺诈行为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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