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美国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制度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卢博文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卢博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美国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制度的重要参考价值 在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实体法方面,最重要的,是要解决消费者受到损害寻求救济的积极性。如果解决了最低赔偿责任......本文有65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美国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制度的重要参考价值

在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实体法方面,最重要的,是要解决消费者受到损害寻求救济的积极性。如果解决了最低赔偿责任制度,调动了受害消费者的索赔积极性,就能够推动消费者就小额损害积极索赔,打一场保卫消费者安全的人民战争,其武器就是最低赔偿金。 因此结论是,在中国要改变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消极态度这种状况,就必须建立鼓励投诉的法律制度,借鉴美国小额损害最低赔偿的做法,尽快将最低赔偿金制度纳入法律体系,鼓励消费者投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程序法方面,集体诉讼制度特别值得借鉴。集体诉讼在客观上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并且在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向受害的消费者提供损害赔偿方面能够发挥重要功能。同时,消费者集体诉讼具有剥夺不当得利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正是美国人仍然坚持采用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根本原因。1946年Market St.Ry.Co.v.Railroad Commission.案中,某汽车公司通过向每一位计程车乘客多收取2美元而获取了巨额的非法收入。但是,当原告所提起的集体诉讼胜诉后,只有2%的受害成员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大部分人认为损害赔偿太少,不值得领取。针对98%的人不领取损害赔偿这一事实,Edmonds大法官在其所撰写的少数意见中说,最高法院不应该“防止乘客将非法收入留给汽车公司”;既然受害的集体成员由于懒惰或者漠不关心而不主张权利,就应该允许违法行为人保留从非法行为收取的款额。但是,多数意见却采取了与此相反的观点。最后,法院将这部分资金判决给三藩市和三藩县,由其用这笔钱改善道路设施——从而保证了施惠于所有的乘客,而不仅仅是那些被多收费的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在应对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索赔诉讼中应用这一制度,应当能够取得美国法所期待的效果。问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对于集体诉讼制度运用得不好,并且设有相当的限制,应当进一步完善。而在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实体法方面,不仅要打破微额损害法律拒绝赔偿的负面学说的影响,并且还要面对《消法》等实体法仅仅规定了适用范围极窄的惩罚性赔偿金之外没有规定更好的救济方法的现实问题。因此,借鉴美国的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就成为解决我国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问题瓶颈。打破这个瓶颈,建立了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就能够更好地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美国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制度”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10274.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