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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客死亡责任之争旅游公司赔偿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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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代夫---美丽的旅游胜地,却给闻静的家人留下了痛苦的回忆。

由于闻静在一次浮潜中意外身亡,她的家人将当初负责组团出游的旅游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赔偿保险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3万元的诉请。上周三,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由被告方旅游公司赔偿原告19万元。

浅滩暗藏深水坑 浮潜失事遭溺水

闻静与弟弟闻欢自幼关系就很好,而闻欢自从工作之后,也念念不忘姐姐一直以来对自己的关心。于是,2004年初,闻欢特地为自己和姐姐报名参加了马尔代夫自助游。却没想到,这一趟旅游成了日后的痛心回忆。

“1月15日上午,按行程安排,我们上了飞机。从新加坡转机后很快就到了马尔代夫。一开始还不错,开开心心地过了第二天,但谁想到,第三天就出了事。”闻欢回忆,第三天由于没有特别安排的活动,他和姐姐便决定在酒店附近的浅滩区浮潜。

“一眼望去,浅滩区的水看起来都不深,只到成人的膝盖处。我们分头各自游玩赏鱼。”

然而,悲剧就此上演。过了十几分钟后,闻欢抬头寻找姐姐。但寻找了一圈未找到。这时,一件熟悉的黑色泳衣映入眼帘。他心里一震,立即游上前,发现正是姐姐,她漂浮在水面,已没有了动静……

事后,在外国友人的帮助下,闻静被拖上了岸。又过了十几分钟,当岛上的医生闻讯赶来时,已回天乏术。

三大争议聚焦游客之死

由于意外发生在境外旅游期间,闻静的家人认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旅游公司应当对此事负责。原告认为,自助旅游不等同于自由活动,因此要求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因投保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共636500元。而对此,旅游公司则一一摆出了自己的理由,双方针锋相对。一场官司由此而起。

焦点之一:合同未签,旅游组织方是否违规

闻静的家人提出,由于种种原因,在出行之前,闻欢曾多次询问组织方是否需要签合同,却得到了否定的回答。然而,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公司则表示,为原告等人组织旅游团赴马尔代夫旅游,完全是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至于合同,系由于当事人没有到场,故未能签成。但对方最终参加旅游团这一行为已表明,事实上双方间已形成了合同关系。

焦点之二:个人意外险究竟有无投保

在原告的诉请中,有一项是“归还因投保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16万元”。

对此,原告方认为,在自己缴纳的旅游费用中,应该是包括了个人意外险。

而旅游公司一方表示,保险虽有,但并非是个人意外险。对旅游公司而言,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旅行社责任保险单”。按其约定,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旅行社的疏忽大意或过失造成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其他相关损失费用等,依法由旅行社一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最高限额为每人30万元。须注意的是,这一险种中的投保人及受益人均为旅游公司。至于旅客的人身意外险,应由游客自行另外购买。

嗣后,旅游公司一方的代理人特别提出,由于闻静、闻欢未到场签合同,旅游公司未获机会向两人推荐个人意外险这一险种。因此,其责任不应由旅游公司承担。

焦点之三:自助游组织方应承担怎样的告知义务

悲剧发生过后,闻静的家人曾前往马尔代夫实地查看情况。结果发现,在这些浅滩区域中,也有一些深度超过正常人身高的“水坑”。原告方表示,与旅客相比,旅游公司显然要更了解马尔代夫当地的情况。

浅滩中存在“深水坑”这点也应当事先通知每位旅客,提醒注意安全。

庭审中,被告方则辩称,在案中的自助旅游行程中,旅游公司只负责往返机票和食宿,至于旅客在岛上自费参加其他活动,旅游公司无义务保护。不过,即使如此,在旅游者进行自由活动之前,旅游公司曾有过口头警示;而在事件发生后,旅游团的负责人也立即协助联系医院,给予一切可能的救助,已尽到了人道责任。

判决下发:“自行保护”重于“组织方附随警告义务”

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这桩事隔近一年的案子上周三终于有了一审结果。

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中的旅游形式虽然是自助游,但被告方旅游公司仍然负有说明、警告的法定附随义务。尤其在“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方面,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应当由旅游组织方向旅游者推荐购买,但被告方并未如此做,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可得利益丧失,故应承担部分责任。

不过,由于说明、警告等自助游的附随义务相比旅游组织方全程服务旅游的义务要小,且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中,自身也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因此,原告方亦应当对意外事件承担相应责任。日前,法院一审判定,由被告方旅游公司赔偿原告19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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