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理假冒伪劣产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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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品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市场经济的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 ,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如果生产或销售真品能够获得利益最大,假品就不会被生产或销售。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主要有生产者、消费者以及政府。
首先,从生产者的角度来分析,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使成本尽可能地低或者售价尽可能地高,生产者可能采取两种行为:
第一,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低于真品的成本生产出假品,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所生产的假品不易被消费者所发现,可以冒称真品在市场中销售,从而可获得高于正常利润的利润。例如生产药品的厂商,为了节省成本,用价格低廉的劣质假品原料来替代真品原料,可以使生产成本降低,一般的消费者如果没有专业知识,是不能发现其生产过程中的真实信息的,或者说要发现其真实信息的成本很高,要经过化验等手段才能得知,这样生产的假品可以以真品的价格在市场中销售,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相反,一些容易被消费者掌握信息的商品则不容易成为假品,例如筷子、缝衣针之类的商品,因为这类商品如果是假品,很容易被消费者发现,从而不能当作真品在市场销售。
第二,即使生产者不偷工减料,用正常的原料生产产品,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也可以冒用名牌商品进行销售,因为名牌商品相对于一般的商品的价格要高,例如,一家生产白酒的厂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正常的原料进行生产,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以在市场上影响较大、售价较高的的名牌白酒的名义进行生产和销售,说“只要能在竞争的市场蒙混过关,便会把沙子掺进食糖里去” 。
其次,从消费者的角度来分析,假品能够存在的原因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消费者相关的商品知识缺乏,受到生产者欺骗,被动地购买假品。任何一个消费者的知识都是有限的,而市场上的商品是大量的,加上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总是尽最大可能去掩盖生产过程中的真实信息,更加增加了消费者识别假品的难度。例如,一个拥有化妆品丰富知识的消费者可能很容易识别假冒化妆品,但如果他的白酒知识方面的知识非常少,就有可能购买到白酒假品。
第二,消费者同样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主动购买假品,这也是市场假品能够存在的重要原因。例如,一套真品名牌服装在市场的价格很高,如果某生产厂商生产出和这套真品名牌服装在款式、功能、外观等各方面相似的假品服装,但价格低廉,即使消费者在购买时,厂商非常明确地告诉消费者这是假品,也有可能促使消费者购买,同样的道理可以解释在软件市场、音像市场上为什么大量存在盗版软件和盗版光盘。
第三,消费者处理假品纠纷成本过高。消费者被动购买到假品后,事后发现,如果处理假品纠纷过程中障碍过多,处理假品成本过高,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也只好自认倒霉,使得假品更加肆无忌惮。例如,某消费者受厂商的欺骗,以真品皮鞋的价格购买到一双假品,价格为一百元,消费者发现是假品后,找厂商索赔,厂商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消费者只好找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如果检验费用是三百元,而消费者即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获得最高赔偿,也只有二百元,如果加上交通费用、时间等,更加得不偿失了,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就会放弃索赔。
再次,从政府的角度来分析。政府也是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主体,根据经济学的原理,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和生产者、消费者一样,同样是理性的经济人,在对待假品问题上,具有二面性:
一方面,从代表国家整体利益中央政府的角度来说,假品的存在从整个国家的来说是不利的,它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国家的声誉、侵害正常生产商的合法利益,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中的一大公害,所以中央政府从总体上来说是不允许假品存在。
另一方面,作为中央政府的下级也就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目标可能是不一致的,当假品存在如果有利于本地方局部利益时,则有可能纵容假品存在,从而使得假品有存在的空间,例如,某地有一家生产假品的食品厂,所生产的产品是销往外地的,对于本地区来说则没有任何坏处,相反还可得到许多利益,如可以增加地方税收,增加就业等等。所以即使中央政府打击假品的决心很大,地方政府往往受利益的驱使不为所动,只是雷声大,雨点小。加上由于某种原因,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对制假、造假的处罚相对来说较轻,制假、造假者即使被查处,总体上还是有利可图。另处,打击假品的成本太高也是政府打击假品不力的重要原因,打击假品的过程包括收集生产假品信息、处罚等过程,每一个过程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打假的收益就是罚款等一些处罚所得,从政府打假成本和收益的关系上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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