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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适用第49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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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适用第49条的前提条件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所谓消法“双倍赔偿”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的前提是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欺诈。

第一,欺诈的故意。构成欺诈必需要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故意,是指经营者主观上明确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后果,并且追求此种后果的发生。将故意作为欺诈构成的首要条件,与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消法的目的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同时消法也鼓励经营者诚实合法的经营。

第二,欺诈的行为。构成欺诈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需要视经营者所承担的义务而定。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保持沉默,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行为则表现为不作为;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主动作了足以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

第三,消费者受有损失。既然是赔偿,必须要有损失作为前提。没有损失也就无所谓赔偿。

第四,消费者的损失与经营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失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意味着损失是由该行为造成的。

非经营者的任何不适当行为都可以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消费者才可能据此获得双倍赔偿。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个成熟社会应当坚持的理念,商家与消费者一样,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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