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赠品,打折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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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今年6月18日,陈女士扛着商场的促销广告牌,气呼呼地来到青浦区消保委,投诉称5月1日在某家商场购买TCL液晶电视机,根据购买时商场广告牌承诺,购该机可获送赠品:移动硬盘(价值600元)、超重低音音箱(价值699元)、清洁套装(价值498元)、多部正版蓝光胶片电影(价值1000元)。经多次交涉后,音响、清洁套装及电影均已赠送,然而直至6月18日,移动硬盘仍未赠送,与公司交涉无果,且对方无理拒绝,于是拆了广告牌至消保委请求调解解决。
调解处理:经联系商场方,相关负责人答复,当初消费者在购机时与促销员谈妥最终定价为6999元,促销员的确承诺给予4件礼品,然而消费者在未与促销员沟通的情况下又购买了其他家电,享受了公司的套购优惠,该机又被折去200元,最终定价为6799元,根据厂方规定,该价格无法获赠移动硬盘。因移动硬盘由厂方提供,所以商场方无法赠送,只能以其他礼品代替,与陈女士多次解释,其始终无法接受。
针对以上答复,我委向其指出,购机赠送礼品是以广告牌的形式在店堂内公示的,达到什么价格才能赠送,对于陈女士而言并不知晓,作为促销员和商场方,在销售时有义务明确告知,让陈女士自行选择是否选购,商场内部沟通不及时而导致的赠送与价格之间的矛盾,不得强加给陈女士,应当想方设法去解决工作失误,而不是寻理由推脱。最终,经调解后,商场方同意免费提供移动硬盘,陈女士表示满意。
点评:根据《消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商场广告牌明确公示赠送移动硬盘,而在消费者购买后以价格过低为由拒绝赠送,这样的做法明显欠妥。希望商场方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加强自身管理及内部工作流程,事先讲明、及时沟通,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给自身信誉蒙上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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