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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确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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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确定过程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念早已在我国立法中予以采纳,如1989年颁布的《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中明确要求水泥厂对废旧水泥袋进行回收,并规定了生产者的回收比例,构建了押金—退款制度,该办法可以被视为我国最早的体现生产者责任延伸理念的立法,其所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我国最早的适用于特定包装物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2002年6月,我国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7条、39条都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清洁生产促进法》为形成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整框架奠定了基础。之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得以体现,如2003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5年1月起施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5年4月施行的修改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2007年3月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布、2007年5月正式实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生产者的回收利用责任。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生产者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负责无害化处置;第二,销售者、其他组织或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的回收和利用责任。由于企业产品和生产情况的不同,对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的回收利用方式也不同,生产者可以建立自己独立的专用产品回收利用体系,也可委托其他人或组织进行回收、利用和处置;第三,消费者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虽然生产者应承担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的主要责任,但由于消费者是产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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