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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则无权利,有损害必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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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则无权利,有损害必有赔偿

作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支柱性法律, 侵权责任法着重解决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矛盾突出、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充分保护民众权益,同时要考虑现

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私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

尽管民法通则中约有20多个条文规定侵权责任,最高法院也有几十条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少对侵权责任等共性问题的规定,很多规定只是抽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这次统一的立法可使得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基本制度得到统一。

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07年各级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超过87万件。著名法学家王泽鉴认为,侵权责任法如此受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矛盾凸显期,民众权利意识高涨,需要维护人权。

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过错责任追责原则后,侵权责任法在200多年的历史变迁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随着轰动一时的家属拒绝签字致死孕妇事件等一系列新型侵权类型的出现,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内容也在与时俱进,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新的追责原则应运而生。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随着近年来一些领域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已难以有效保护受害人。因此,在铁路事故、矿难等纠纷处理中已逐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企业经营者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维权亮点纷呈

与一审草案相比,再审草案扩充至88个条文,专章增加了近几年问题比较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此外还对网络侵权、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出规定,形成诸多亮点。

例如,针对“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情况,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再如,针对种种医疗纠纷热点,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又如,幼儿、儿童在幼儿园、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时谁来担责草案规定,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幼儿园、学校将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目前独生子家庭越来越多,一些学校因害怕担责甚至连体育课都不敢上。为此,草案按孩子的年龄,把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分别规定。

此外,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规定排污者应承担举证责任;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按草案规定,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取得突破,首次将其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草案则首次以民事立法的形式,对精神损害如何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赔偿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草案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草案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精神损害的情形。

这一突破受到专家的充分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种补偿,对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惩戒,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是一种警戒和教育。考虑到实践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非常复杂,草案未对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具体赔偿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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