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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化妆品对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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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新的化妆品生产的国家标准及相关的管理条例,认定了三家化妆品检测机构,即北京市预防医学院科学、上海市卫生检测中心、广东省预防站,以及数家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不合格化妆品给人体造成的常见损害主要是皮肤病。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是一组有不同临床表现、不同诊断和处理原则的临床症候群,发病前要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并且皮肤损害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还必须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1998年,我国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定义了6种常见的化妆品皮肤病。这6种化妆品病分别是:

(1)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它是指接触化妆品而引起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变应性接触性皮炎。这是化妆品皮肤病最多见的类型,多发生在面、颈部。一般来说,使用频率较高的普通护肤品常常引起变应性接触性皮炎,而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除臭、祛斑、脱毛类等,则常在接触部位引起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2)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它是指用化妆品后,又经过光照而起的皮肤炎症性改变,是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引起皮肤黏膜的光毒性反应或光变态反应。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可见于防腐剂、染料、香料以及唇膏中的荧光物质等成分中,防晒化妆品中的遮光剂,如氨苯甲酸及其脂在化合物,也有可能引起光感性皮炎。

(3)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它是指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以色素沉着较为常见,多发生于面颈部,可以单独发生,也可以和皮肤炎症同时存在,或者发生在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之后。

(4)化妆品痤疮。它是指由化妆品引起的面部痤疮样皮疹。多由于化妆品对毛带口的机械性堵塞引起,如不恰当地使用粉底霜、遮瑕膏、磨砂膏等产品,引起黑头、粉刺或加重已存在的痤疮,也可能造成行炎症。

(5)化妆品行发损害。它是指应用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损害。化妆品损害毛发的机理多为物理及化学性损伤,可以是化妆的直接损害,也可能是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对毛发质的改变和断裂、分*和脱色、质地变脆、失去光泽等,也可以发生程度不等的脱发。

(6)化妆品指甲损害。它是指应用指甲化妆品所致的指甲本身及指甲周围组织的病变。指甲化妆品大致分为三类:修护用品,如表皮去除剂、磨光剂等;涂彩用品,如各种颜色的指甲油;还有卸除用品,如洗甲水。这些化妆品成分中多含有机溶剂、合成树脂、有机染料、色素及有些限用化合物,如丙酮、氢氧化钾、硝化纤维等,它们多数有一定的毒性,对指甲和皮肤有刺激性,并有致敏性,如原发性刺激皮炎可由甲板清洁剂、表皮去除剂中的某些成分引起,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可由指甲油中的树脂类、指甲硬化剂中的甲醛等成分诱发,光感性皮炎可由指甲油中的多种荧光物质引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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