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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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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从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看,国外消费者保护的主要做法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不断完善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体系,建立特殊的保护制度

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反映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一些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各个消费领域,针对不断出现的新的消费方式,不断完善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就拿英国来说,先后制订了《消费者保护法》、《公平交易法》、《转卖价格法》、“误导广告控制”规范、“消费者分时享用度假、住房”规范和“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规范等。

申请禁止令制度,英国公平交易局对不公平消费合同条款以“协商+申请禁止令”的方式所实现的高效监管;冷静期制度,英国的《消费信贷保护法》中为期五天的“冷静考虑期”和日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中规定的4日“冷静期”制度等都是消费者的一种特殊退货权。

2、设置专门、独立的行政机构

在美国,各级政府中都设有保护机构。其中,联邦政府中涉及消费者保护的行政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食品药物管理局、消费者商品委员会等三十余个。[3]在日本,也设立了专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行政机构——国民生活中心,国民生活中心隶属于日本经济企划厅,独立行使职权,提供有关改善国民生活的情报、举办各种消费生活展示和消费问题讲座、进行产品比较检验、出版消费者保护刊物、接受申诉和面谈、负责消费者行政人员的进修及情报交换。[4]

3、保护消费者组织的独立性,并给予其足够的支持

消费者保护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单由政府机构承担显然不够。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在设立以行政为主导的消费者保护执法机构的同时,均特别注重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消费者保护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1)英国和德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和机构呈多元化状态,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非常活跃,各种消费者组织之间既有合作也有竞争。政府对消费者组织有足够的支持,但消费者组织工作相对独立。为了保证消费者组织的公正性和相对独立性的工作特点,两国消费者组织的经费大体由四部分组成:会员会费、政府拨款、社会公益性基金、出版物或其它社会服务性收入,没有企业直接赞助的情况。

(2)设立或资助设立消费者政策研究机构,为制定消费者政策和进行相关立法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4、鼓励行业组织搞好行业自律,参与消费者保护工作

参与消费者保护的社会力量有政策法律研究机构(如高校、研究所)、法律服务机构、志愿者组织、教育培训机构、各种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其中重要的是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的消费者保护工作。

在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推动下,通过消费者组织国际间的交流,总结消费者协会开展的消费者保护工作主要有以下方面:(1)受理消费者投诉;(2)对关系到群体消费者的案件,代表消费者起诉违法经营者;(3)开展消费教育;(4)进行产品比较研究与测试。测试产品的范围很广,涉及金融、医疗、汽车、家电、通讯服务等各个领域,也包括服务产品。定期将测试结果刊登在出版的杂志上,并告知政府消费者保护机构和被检测产品的提供商;(5)出版消费者杂志。

5、为受侵权消费者提供快捷、方便、低费用的救济途径

让受侵权消费者方便地获得赔偿是消费者保护中的难题。由于普通司法诉讼程序复杂、费用高、时间长。虽能使消费者获得赔偿,但难以被消费者利用。消费者是弱者,大量的消费纠纷标的额较小。在高费用的救济途径面前,消费者一般都选择放弃救济。澳大利亚和葡萄牙的消费仲裁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的救济途径。

(1)澳大利亚的小额消费仲裁。澳大利亚在州政府公平交易办公室设小额消费仲裁庭,处理5000澳元以下的消费纠纷。仲裁程序简单,不允许律师参加,且仅裁决一次,收费10元。仲裁员依据有关法律精神和实际情况予以裁决,不必引经据典。如果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服,可申诉至法院,进入一般司法程序。不申诉,则必须执行裁决结果,如不执行,仲裁庭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葡萄牙的消费者争议仲裁中心。根据葡萄牙保护消费者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一种快捷、妥当的法律裁决。在葡萄牙保护消费者中心(政府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发起、支持下,在全国成立了5个消费者争议仲裁中心,仲裁金额不超过50万葡币的消费纠纷。仲裁中心的特点是双方自愿仲裁,程序简单高效,不收仲裁费用。当仲裁中心收到投诉并认为投诉有理,便派法律专家协调;若调解成功,争议双方即签订协议,然后交由仲裁官确认,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能和解,就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效力。大部分的消费纠纷都能在消费仲裁中心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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