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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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正式采用了“消费者权利”一词,并把消费者权利表述为: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意见被尊重的权利等四项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明确提出了我国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
(1)安全权,消费者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被侵犯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在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依法享有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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