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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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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家山”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由于严格责任也有其局限性,20世纪90年代初,各国通过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或者过错责任的反向适用,或扩大被告的抗辩理由增加原告的举证负担等手段,对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改革,寻找效......本文有28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由于严格责任也有其局限性,20世纪90年代初,各国通过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或者过错责任的反向适用,或扩大被告的抗辩理由增加原告的举证负担等手段,对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改革,寻找效率与公平最佳结合点。

美国为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相继出现了共同责任说,行业责任说,市场份额理论,以进一步丰富严格责任的内容。《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的评注指出:“制造缺陷使用的严格责任原理并不适用与设计缺陷和因缺乏产品说明或警示所因引起的缺陷。”也就是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诉讼中,原告应该证明被告有过失,这实际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同时也是对严格责任的一种限制。

欧洲产品责任法同样也对严格责任作出了限制,《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生产者如能证明其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对因为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局限而无法发现的产品的潜在危险,生产者得以免责。”这同样也承认了过错责任原则,至少否定了完全的严格责任原则。[为了消除严格责任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不少国家都在责任制度之外寻找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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