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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羽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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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羽绒服)

案情摘要:

1999年11月,北京某玻璃店司机李某在前门某百货精品店经营部购买由福建某服装厂生产的羽绒服,回家后发现拉链拉不开。第二天到该店换了一件,仍然存在此类问题。12月1日李某再次去商店,又挑了数件均有毛病,与店方商议第二天下午一时来退货。可是,当李某来退货时,却不见女售货员,只见店堂内坐着两个小伙子。其中一人听说李某是来退货的,顿时暴跳如雷、破口大骂,边骂边挥起拳头直捣李某右眼。顿时,李某眼眶被打裂,血流满面。另一人也飞起一脚,正中李某心窝,将李某踢倒在地。两人在店堂内轮番毒打李某长达二十多分钟,没有一个售货员予以劝阻。过后,两个打人者很快逃离现场。李某忍痛爬起。找到值班经理陈述,并要求送到医院治疗,经理以需要调查为由,一直让李某等了两个多小时,才勉强让女售货员带他到宣武中医院治疗,缝了十多针。事后,李某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起诉。2000年2月8日,崇文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调解,被告退换衣服并给予李某5000元赔偿。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时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40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由于以瑕疵担保起诉的原告无须证明被告的过失,被告也不能以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因而在学理上瑕疵担保责任被认为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畴。但是,与无过错责任不同的是,担保责任可以通过事前明示的协议条款或声明加以限制或免除,如卖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责任仅限于调换或维修;对于某些商品:如食品、一次性用品,卖方可声明“概不退换”;或者在产品说明书或标签上明示该产品有瑕疵,如“次品”、“处理品”一类字样等等。

在本案中,商店方在售出羽绒服时未以明示的协议条款或声明对瑕疵担保责任限制或免除,应承担瑕疵担保的义务,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也反映出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即瑕疵担保在实际生活中执行起来很难。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有该法所列的3种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货物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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