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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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产品归责原则发展过程的一般认识,可知现在产品责任主要以严格责任为主,那么当今世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现实状况是否已建立了统一的归责原则,答案是否定的。严格责任原则虽然已成为当今世界处理产品责任的主流,但各国又各具特色。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对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立法影响深远。但从80年代初期开始,美国兴起了一场产品责任法的改革,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改革并不是如许多人期待的那样由严格责任趋于结果责任,[1]而是慢慢地向另一个可以说相反的方向演变,即开始对严格责任做适当的限制,这里面包含了深刻的社会背景。严格责任的确立,使美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进入“倾向原告”的时代,这一原则的适用,把对消费者的保护带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原告胜诉率及获得赔偿越来越高,更有一些法院的判决使严格责任呈现出向绝对责任发展的势头。因为产品责任的赔偿一般都转移到保险公司那里,而产品责任的日益严格与判决金额的迅猛增长,迫使保险公司采取了极端措施,或者大幅度提高保险费,或者限制保险险种。出现了所谓“产品责任保险危机”。一些企业界人士、学者和政策制定者认为危机的根源不在保险业,而是产品责任制度出现了问题。
对严格责任制度提出了许多疑问,对产品责任法的探讨从“倾向原告”的立场转向“倾向被告”的立场。这场改革在归责原则方面的表现主要体现在对缺陷产品产生的原因进行适当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缺陷产品产生的原因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把缺陷产品区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2]和警示缺陷。[3]制造缺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产品背离了其设计意图,即使生产者在制造和销售该产品的过程中已尽到所有可能的谨慎,该产品仍存在制造缺陷。为了获得高效率道义责任的支持,维护平等,帮助原告摆脱举证困难等价值观念,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严格责任。因为“产品从设计到制造再到检验始终控制在生产者手中,这常使那些受制于经济实力、知识水平、信息获取能力等限制的原告无法或者很难加以调查和取证”,[3]使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者用户在请求赔偿时面临举证困难与障碍而有违公平正义的要求。[4]而对于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为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宜适用严格责任,而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如果对设计缺陷、警示缺陷适用严格责任,往往使生产者因害怕产品对他人造成损害不敢轻易开发新产品,这样不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例如我们不能因为车祸频发而取消一些高速交通工具的开发和使用,或者把交通工具发展到如坦克那样坚固而减少事故,这样对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都是不利的。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根据缺陷产品的不同情况区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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