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本身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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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本身属性
我国建立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应当归属于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中,那么该制度在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中的意义如何
产品召回是义务本位的法律制度。从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可以看出,产品召回制度是因为产品的生产者未能履行自己的产品质量义务,导致了公众安全受到威胁。而这种威胁的产生是因为生产者不当的行为造成的。生产者基于质量责任,应当承担弥补缺陷的责任,(在发展缺陷的情况下较为特殊,但生产者是弥补产品缺陷的最有力的执行者)。因此,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中,不存在利益的交换,义务履行是单向的,其主要内容是产品召回的履行、监督和处罚。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更侧重程序。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实质上是解决产品缺陷问题的一种路径或方法。在原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产品瑕疵的解决是单一的,低效率的。而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解决更具有规模效应和较高的经济效率。在产品召回后,根据产品瑕疵的不同情况,生产者承担的义务,还是原有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修理、更换、退款等。因此,从这个角度将,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提供了解决产品瑕疵问题的新路径。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一种责任制度。该制度是因产品出现缺陷的应对制度。是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瑕疵,设计瑕疵或发展瑕疵应当进一步履行的义务或承担的责任。应当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部分。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中原有的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该责任是对原有责任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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