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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阶高摔伤顾客商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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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伤害】台阶高摔伤顾客商家赔偿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王先生在某通信公司营业大厅交完话费后,走出大厅下台阶时,不慎在台阶上跌倒,并向下滚了好几级台阶,造成右踝骨粉碎性骨折。王先生要求通信公司赔偿医疗费。

经查,该四级台阶从下向上踏步高度依次为21厘米、20厘米和22厘米。

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营业性公用楼梯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厘米,通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王先生自己不小心跌倒,通信公司不应担责。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规定,营业性公用楼梯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厘米。

本案中,通信公司营业大厅外的台阶踏步高度均大于15厘米,通信公司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先生受伤,应负主要民事责任。

消费维权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哈尔滨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E-mail: gmfhrb@sohu.com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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