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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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义务】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内容
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基本要求是,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但是,另一方面,即使法律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对经营者一方设立了这样的义务,这种义务亦应有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主要考虑的是经营者的主观预见能力和客观行为能力。如果认为消费者一旦进入经营者的服务场地,所有责任都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这样苛求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的,会增加经营者的经营成本,而最终又会被“分摊”到消费者身上。再者,经营者毕竟只是经营者而已,不可能要求其建立一支类似武装警察的队伍来保卫其经营场所的安全。因此,笔者认为,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经营者的服务场地、服务设施等的安全要求
经营者在对经营场地、服务设施等的设计、施工、布置时,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活动所需达到的安全标准。例如,经营者所使用的建筑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又如,要求经营者在服务场地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求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还必须由经营者经常的、勤勉的维护,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比如电梯要经常性的维护,确保运转正常;灭火器材要及时换药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锁;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消防栓、灭火器材不能被遮挡、压埋。即要求服务场地的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在整个运营过程中一直符合安全标准。
不安全因素的警示要求
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作出明显的警示,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合理和明确的说明,并标明正确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另外,这里也要求,经营者还必须预先配备充分、有效的事故应急系统,对已经出现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使发生的危害可能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上述的两项内容是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经营者怠于履行其中任何一项内容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或使损害扩大时,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前述的“坠楼事件”中,虽然银泰的自动扶梯没有质量问题,扶梯间的缝隙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尽管扶梯口也有警示标志,并贴在扶梯侧面的玻璃上,用图解方式说明,图标中一个成年人拉着孩子的手,但没有文字说明,也不够明显,没起到警示的作用。应该说杭州银泰百货商场对“坠楼事件”的发生,没有尽到明显的警示和明确的说明,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随着消费维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消费者的安全权及经营者的安全义务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消费者立法中倾向于保护消费者,让经营者承担稍多的义务,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但也应注意到经营者对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而是应当根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双方的安全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分配,正确界定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必然促使经营者增强其责任感,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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